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
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,我国新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当然这一条款的实施是有一定条件的,公益性捐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全额免税。
首先,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。根据税法规定,纳税人只有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(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)、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,才能够免税,纳税人自行进行的捐赠,不能享受免税待遇。其次,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。例如,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(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等),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(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、芭蕾舞团、歌剧团、京剧团、公益性的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科技馆、美术馆等)。再次,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,即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,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%内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公益性捐赠款项款减免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:
捐赠款额低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%,可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,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减小。
例:某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,按照12%的上限计算其减免税捐赠额度为1000万元*12%=120万元,在捐赠120万元后,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为880万元,相应地就可以得到国家免税额39.6万元:
1000万元*33%(捐赠前应纳税额)-800万元*33%(捐赠后应纳税额)=39.6万元
这样企业的实际捐赠金额就是:
120万元(捐赠额)-39.6万元(国家免税额)=80.4万元。
也就是说,捐赠款数额在应纳税所得额的12%以内时,其捐赠数额的1/3是国家税收减免的,2/3是捐赠方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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